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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施行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作者:荆楚网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全省性卫生类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作用,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湖北将从9月起施行《湖北省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成立、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一般为国家在鄂部级、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职责。

  成立卫生类社会团体应符合:(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二)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六)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湖北省卫生界学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同意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要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开展表彰活动,不得使用省卫生厅的名义或与省卫生厅相关的误导性语言、文字等。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科技推广为名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卫生厅备案。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省卫生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